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车险问题都是目前社会热议的话题,然而,这些问题很多源于误解,其根源就是没有将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区分开,这实际上是欠缺理论认识的看法。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本质都是保障被保险人,不过这种保障不是替代被保险人作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将这一责任强化,使被保险人拥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能力,并非替代其责任。但目前舆论普遍认为,我交了保费,保险公司理应赔付,这使保险责任取代了侵权责任,这是当前很大的误区。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还保障受害的第三人,我认为,这是它存在的根本目的和使用宗旨。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提高了他的赔付能力,但并非替代其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实际中,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混为一谈的现象普遍存在。
另外,受害第三人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地位也急需关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第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一般称之为“第三人”,他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必备的当事人,因为有他的存在才会出现第三者责任险,从法律层面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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