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中的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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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0 22: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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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
车险问题都是目前社会热议的话题,然而,这些问题很多源于误解,其根源就是没有将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区分开,这实际上是欠缺理论认识的看法。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本质都是保障被保险人,不过这种保障不是替代被保险人作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将这一责任强化,使被保险人拥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能力,并非替代其责任。但目前舆论普遍认为,我交了保费,保险公司理应赔付,这使保险责任取代了侵权责任,这是当前很大的误区。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还保障受害的第三人,我认为,这是它存在的根本目的和使用宗旨。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提高了他的赔付能力,但并非替代其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实际中,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混为一谈的现象普遍存在。
另外,受害第三人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地位也急需关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第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一般称之为“第三人”,他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必备的当事人,因为有他的存在才会出现第三者责任险,从法律层面来讲,他是必备的当事人,而非合同法中第三人的概念。《保险法》第65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向受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但是没有直接承认受害第三人拥有赔付请求权。因此,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完全可以进行一次有益的尝试,确认受害第三人拥有向保险公司赔付请求权,当然,其附加条件是,在作为肇事者的被保险人不积极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请求权的情况下,受害人可直接行使请求权,以便对其保障能够彻底实现,避免受害第三人处于被动地位。
如果说保险价格混乱,只是整个车险市场“乱象”的外在表现,那么隐藏在保险条款背后的陷阱才是保险公司赚取利润的根本所在。 貌似公平的保险产品中,大量专业术语及拗口的描述使本就处于弱势的投保人已经云里雾里,加上部分条款叙述模棱两可、关键设置并不透明,则更使投保人“心甘情愿”地跌入“陷阱”。 遭遇“陷阱” 在寿险行业实行投保提示制度后,机动车辆投保从今年5月1日起也实行了提示制度。 登录太平洋保险公司网站,点击“车险”,率先看到的便是一则针对投保人的“机动车辆投保提示”。“提示”共有六条,其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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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投保到底应该怎么买才是最好的呢? 小朱近日选中了一辆二手车,但在准备过户前,才发现自己意向车型保费即将过期,要重新拟定投保方案。对此,他没有任何经验。到底旧车投保,有何注意事项?如何才能做到省心又省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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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车投保 只选必备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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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所有财产保险中,车险应该是市民接触最多的产品之一。车损险作为财产险的一种,保险公司遵循的赔偿原则是“补偿性原则”,即赔偿数额不能超过财物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如果该财物的实际价值是10万元,即使为其投保了20万元的保额,一旦发生损失,保户最多能从保险公司获得10万元的保险赔偿,而另外10万元保额的保费相当于白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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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怎样获得理赔款“最烦心的就是出险后进行理赔!”有着3年驾龄的姚先生谈到汽车理赔可谓一肚子怨言,他表示,在这3年里,他可是将理赔中的小纠纷遇了个遍。保险公司无故拖延理赔时间、千方百计少付赔付款姑且不提,理赔过于麻烦就让人受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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