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含有车辆因遭受暴雨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条款。可是,车辆在暴雨中因涉水造成车辆发动机毁损后,保险公司却以“涉水免责”是保险行业惯例为由,拒绝赔偿。而投保人却认定,车辆损失险包含车辆在暴雨中行驶致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就暴雨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车辆损失险“涉水免责”的惯例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权与处于强势地位的保险企业打了一场“不对等”的官司。2012年5月7日,江苏首例叫板保险业“涉水免责”规定的官司,经江苏省常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终于有了答案:
不可撼动的行业“铁规”被撼动了!
新车“泡汤”
钱仲平,是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3月,新北公司为公司所有的一辆雷克萨斯轿车向常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公司所属武进支公司向新北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新车购置价为34万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4万元。该保险单特别约定第2条载明“收到本保单请立即核对,如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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