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9日10点左右, 晏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郭先生的保险车辆在北京大兴区西红门停放受损,造成标的车前侧严重受损,现准备到事故科开事故证明,车现在附近的修理厂。
保险公司立即派查勘员前往事故现场,查验保险车辆,并对车辆及现场拍照取证。通过查验车辆,查勘员对碰撞痕迹及驾驶员所述的出险经过产生怀疑。保险公司理赔员在谈话中了解到,晏先生为汽修店内业务接待员,被保险人郭先生为做钢材生意的老板,郭先生只是把车辆交给晏先生,车辆在保养期间出险。
理赔员与晏先生均明确车辆是在维修保养期间出的险,被保险人对此次事故发生并不知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告知被保险人此次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项下:“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此次事故赔偿责任。
案例中郭先生在没有留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给汽修店,而该店工作人员晏先生就利用其车辆制造事故以骗保。正如目前有不少车主接受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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