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外打工的赵小姐乘坐“摩的”时不慎从车上跌落后不幸死亡。也许是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摩的”司机在垫付了4000元医药费之后卧轨自杀死亡。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无法查清赵小姐从摩托车上跌落的原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人。于是,赵小姐的父母将司机继承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12万元,司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连带承担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赔偿9万多元。
在这一案件中,涉及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第二,赵小姐能获得多少赔偿?
据了解,肇事车辆在该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受伤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根据交警的事故证明,本案死者赵小姐是由于从车上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属车上人员。因此,法院认为赵小姐的死亡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此一来,赵小...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