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龙先生乘坐张鹏驾驶的中巴车时,由于司机张鹏未关车门,龙先生从车上摔下,随后又被该车碾轧致右小腿受伤。后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张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龙先生无责任。后经鉴定,龙先生为十级伤残。
肇事车辆系张鹏所有, 张鹏作为被保险人,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0月到2011年7月。张鹏与汽车公司签订城市客运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将该车委托给汽车公司进行服务管理,并支付服务费。龙先生遂将张鹏和汽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龙先生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对此,被告张鹏辩称,龙先生受伤时所处的位置在车外,致伤的原因也在于被继续前行的客车所碾轧,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乘客转变为车外的第三者。受害人龙先生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人,故应由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仅在其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人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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