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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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1 18: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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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龙先生乘坐张鹏驾驶的中巴车时,由于司机张鹏未关车门,龙先生从车上摔下,随后又被该车碾轧致右小腿受伤。后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张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龙先生无责任。后经鉴定,龙先生为十级伤残。
肇事车辆系张鹏所有, 张鹏作为被保险人,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0月到2011年7月。张鹏与汽车公司签订城市客运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将该车委托给汽车公司进行服务管理,并支付服务费。龙先生遂将张鹏和汽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龙先生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对此,被告张鹏辩称,龙先生受伤时所处的位置在车外,致伤的原因也在于被继续前行的客车所碾轧,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乘客转变为车外的第三者。受害人龙先生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人,故应由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仅在其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该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应向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交通事故理赔案例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规定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一致。可以认定,这里的车上人员仅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基于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龙先生确系乘坐于被保险车辆之上的车上人员,但由于该车行驶中司机张鹏未关车门,将乘坐在车内的龙先生从车上摔下,随后又被该车碾轧致右小腿受伤。因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龙先生不是在涉案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辆之下。如果龙先生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是该车辆的车上人员,则根本不可能被该车碾轧致伤。故被告保险公司关于龙先生属于车上人员,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该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应在该保险责任限额6万元内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再由该肇事车辆的车主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龙先生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50156.73元。
业务员被迫“返还佣金”
因为销售省去了中间渠道,并将15%的销售佣金返给消费者,电话车险“一低再低”的价格吸引了不少车主。而传统车险销售人员就打起了“返现”这一擦边球,在优惠的基础上再将一定的佣金返还给消费者。
现在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和代理机构,都出现过此类行为,但这些行为都是私下进行的。保险公司均是采用表面电脑出单,暗地里人工返现的方法吸引消费者。返还的金额并不会写进保单,也不会有任何收据。一位保险行业资深人士透露说,现在保险公司给代理机构的佣金要比给业务员的多,因此代理机构有更大的返还...
查看全文>> 商业险。主要包括:1.车辆损失险,是车辆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此险种主要是专门针对车辆本身而言的。在车辆交通事故后,车主都要依靠此险种,向保险公司索取赔款。此险种建议车主购买。2.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类似,都是针对第三者的人伤和物损赔偿的险种,但由于交强险赔偿额度有限,所以此险种相当于交强险的一个补充。3.盗抢险,是商业险中负责赔付车辆被盗抢被盗后的损失。4.车上人员责任险,包括了司机和乘客的抢救、死亡的费用。5.划痕险,主要是赔付被他人刮伤、划伤产生的修复费用。6.玻璃单独破碎险,主要是指...
查看全文>> 一出险就报案不见得划算
听到保险公司这一解释后,张先生后悔不迭:“早知道上次出险就不报案了,才赔了600多元,现在要上浮20%,算起来差别不大,而且白搭了时间。”
星城另一产险公司承保工作人员透露,在续保费率上各家保险公司并非“铁板一块”,仍有部分差异。例如有保险公司对出险3次的客户即视作高风险客户,并提高了上浮系数,也有保险公司对出险1次、2次的客户“网开一面”。
部分消费者认为既然买了保险,如果出险不报案保险就白买了。但事实上,若对一些刮蹭与保险公司“锱铢必较”,这种做法可能得不偿失。...
查看全文>> 2013年7月20日
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一些经营特点 2005年2月3日上午9时,文某驾驶一辆核载5人的小桥车,带着妻子刘某及其他4人一行6人沿公路由东向北行驶至一弯道时,遇郑某驾驶的核载1.9吨的中型普通货车载着11.5吨煤矸石由北往南行驶。会车过程中,小桥车驶入相向车道,两车正面碰撞后,小轿车被推后20米,造成文某本人及5位乘车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某县公安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察、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文某驾车超员1人,在限速、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超速行驶,会车驶入相向车道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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