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 碰撞、倾覆、坠落;
  ② 火灾、爆炸、自燃;
  ③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④ 暴风、龙卷风;
  ⑤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⑦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⑵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险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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