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否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强制性决定了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也就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因而也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均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2倍罚款。”可见,其强制性体现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既然违反了行政规定,就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存在的过错,当然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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