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还是“定金”?在经历了一场因购车而与车行产生的官司纠纷后,张先生才知道,原来在法律上,这两者是有着如此大的不同。而他,差点掉入了汽车销售商的“订金”陷阱。
“订金”非“定金”
今年4月底,海口的张先生看中了一辆手动舒适型小轿车。于是,他和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双方约定,包括保险、上牌等在内,该车总价款11.6万余元,2013年6月30日前交车,张先生预交购车订金5000元。如果张先生没有在接到提车通知3天内付清车款提车,需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过10日未付清车款,交付的5000元“订金”不予退还。
交了“订金”的当天,张先生拿到了车行出具的票据,上面注明“小车定金”。
车行一直未通知张先生提车,到了约定的最后期限,车行还是没有将约定的车辆交付。认为车行违约,张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遭到了拒绝。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将车行告到了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要求车行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并赔偿自己为购车所产生的损失1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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