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某物业公司保洁员李某在上班途中车祸身亡,被人保局认定为工伤。然而,某物业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地点不是李某上班必经之路,事故时间也不是正常上班时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5日,此案有了结果,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终审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上诉,维持人保局认定李某为工伤的决定。
李某生前系徐州某物业公司的一名保洁员,具体负责徐州市湖北路某路段的保洁工作,每天早上7时左右需到达工作岗位。李某原先住在徐州市甲小区,因儿子结婚他便将住房让给儿子居住,自2010年4月起租房居住在徐州市乙小区。但由于乙小区没有地方停放保洁车,并且甲小区距李某保洁路段较近,李某仍将保洁车存放在甲小区里。每天早上李某先去甲小区取保洁车,然后再至其保洁的路段进行保洁工作。
2011年1月29日早上5时55分许,李某骑自行车从乙小区前往甲小区取保洁车时,途中与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当场死亡。其后,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11年11月24日,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