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人李先生,2007年6月购买某公司**人生终身保险,附加**人生重疾,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2700元。2011年12月因被确诊为胃低分化腺癌向该公司报案,该公司理赔人员通过查询发现李先生2011年6月当期保费未交,两个月宽限期到期后保费因帐户余额不足仍转账不成功,导致保单效力中止。该公司理赔人员遗憾地告知李先生此次出险不能获得理赔。李先生表示不能理解,自己只不过是忘记存钱而已,而且不是有两个月宽限期的吗?
事实上,像李先生这样对宽限期存在误解而导致保险的保障功能得不到实现的客户每年都会遇到。那么,究竟什么是保险宽限期?保险宽限期对于保险客户的意义是什么呢?
记者查询了《保险法》,其中对“宽限期”的解释如下:《保险法》中的宽限期是指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
记者就此采访了从事多年理赔工作的合众人寿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如果被保险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