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李四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将一辆证照齐全的出租车交由李四承包经营,由李四承担所承包出租车的一切风险和所有费用负担,但行驶证登记的出租车所有权人仍是A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还设专款约定,A公司负责投保事宜,但理赔等其他事宜由李四负责,A公司对此仅负有协助的义务。 今年2月,李四未经A公司同意,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事后,A公司发现了李四擅自投保的事实,在与B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以李四对所承包经营的出租车不具保险利益为由向保险监管机关投诉。在协调处理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以下两种观点:其一,李四对所承包经营的出租车不具有保险利益,只有A公司有权投保;其二,李四对所承包经营的出租车享有保险利益,因而有权投保。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本案例中,依据合同约定,李四承担了所承包出租车的一切风险,而A公司虽然登记为所有权人,但在实质上并不承担风险,因而从风险分布的角度看,实际承担风险的是李四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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