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近日在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中,判决主张“无责免赔”的保险公司败诉(本报12月16日一版曾作报道)。这一新闻迅速升温,成为网民关注的热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邢海宝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肯定,“在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完全符合意外的构成,恰恰属于承保风险的范围,因此无责免赔条款越来越多地受到法院的审查和排斥。” 对于被判决认定为“无效”的“无责免赔”条款,邢海宝告诉记者,这一条款的效力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约定属于行业惯例,各家保险公司都有类似约定,投保人一般是知悉该条款的,因此约定合法有效。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这种约定无效,因为它会导致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为了获得保险赔付而争抢保险事故责任,背离了保险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 邢海宝认为,“无责免赔”条款不合理地减免了保险人的责任,应当无效。“在车损险中,被保险人有过错,保险人应予赔付。被保险人没有过错,保险人更应赔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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