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根据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保险已经即时生效 买新车的当晚就不幸地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保险公司却以车主所购保险次日零点生效为由,拒绝赔偿。车辆保险现“真空期”,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有据?近日,鄞州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车主是40岁的杨先生(化名),去年3月3日,他贷款买了一辆价值65800元东南菱悦汽车。 贷款公司为杨先生办理了车辆交强险的投保手续。当日下午,杨先生去汽车公司提车,发现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间不是即时生效,而是次日零时。 汽车公司业务员小王立即与该贷款公司取得了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生效时间更改为即时生效,却遭到拒绝。同时,小王的同时让杨先生签了一份《风险告知书》,随后将车辆交付给了杨先生。 不料当晚7点左右,杨先生开车时不小心撞到在行走的李女士(化名)导致李女士多处骨折,住院三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元。事后,李女士将杨磊诉至鄞州法院。 李女士向鄞州法院起诉,并将杨先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杨先生和汽车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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