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驾驶员未按操作规范采取制动措施确保车辆安全后下车,导致机动车向前滑行发生交通事故致自身死亡,驾驶员不应属于本车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田庚 基本案情 死者董国军系被告钱洪军雇佣的驾驶员。2010年10月17日2时38分许,董国军驾驶超载的苏HB7803号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高邮市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门口,在夏宝华驾驶的停在公司门口的鲁P78948号重型普通货车后方停车时,董国军未按规范操作制动措施确保安全后下车,导致苏HB7803号重型普通货车向前下溜滑行,该车右前转向灯与鲁P78948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刮擦,后又与公司电动大门发生碰撞,造成董国军倒在公司门口机械性窒息死亡。2010年11月25日,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董国军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的机动车在公司门口处停车时,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和第48条第1款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为全部过错,认定董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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