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 交强险亏损险企既爱又恨 就交强险,一度有保险业人士诉苦称,“如果只是一家公司亏损,那多半是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目前整个行业都亏损,主要是因交强险费率偏低,赔付范围过大。如酒驾、无证驾驶等一些在商业险中明确属于免赔范围内的事故,在交强险中仍然要赔。” 既然交强险是亏本买卖,为什么保险公司却趋之若鹜呢?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黄英君表示,交强险是强制保险,能推动发展商业车险,而商业车险是盈利的,即通常说的能实现“以险养险”。 正所谓“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加上交强险的强制保险地位,保险公司不能放弃此项业务。此外,交强险是开展商业车险业务的“钥匙”。如果车主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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