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l)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地越及其次生灾害;
②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③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④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怠串通;
⑤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怠份致事故发生的。
(2)发生愈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①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书,
②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③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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