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有些朋友认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在出事时获得多份赔偿。殊不知,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重复投保无效。有些朋友明明自己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30万元的保险,以为可以获得更多的赔付。殊不知,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莫重复投保
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款。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莫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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