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细则正式出台。该细则对有车族关心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赔付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其中提到的“四种情况不赔”则引起了深圳广大市民的争议。
规定故意造成事故不赔
交强险实施细则,除了进一步明确“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外,还对各种事故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更明确了四种情况不赔:
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被保险人(车主)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予赔付。
同时,该细则还规定,四种情况先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然后再由保险人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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