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业险是随车走的,但是交强险是需要过户的,如果车辆所有权变更,但是交强险没有变更很容易出现赔偿纠纷。
《交强险条例》、条款虽然都规定车辆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但对于未办理的如何处理处罚,却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初衷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交强险条例》凸显的是将机动车保险从“随人主义”向“随车主义”的转变,即只要被保险的车辆肇事,保险公司一般应当赔付,即使车辆转让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仍应赔付。
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
《交强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车辆的转移投保人既未通知保险公司,又未办理交强险过户的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不应赔偿。但是这样的说法违背法理。
2、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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