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
(二)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起火燃烧。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
(七)停放期间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
(八)新增设备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保险车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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