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去年1月13日17时04分,大足的彭先生来到保险公司,为一辆新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当天,彭先生将车借给朋友开。当晚9时许,朋友开车撞车撞人。彭先生赶紧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对方说保单没生效,不受理。
事后,伤者杨先生把车主彭先生和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院,索赔各类损失6万多元。
去年10月,大足区法院一审判定保险公司败诉,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此外,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它没证据证实双方就合同保险期间的条款有特别的协商,或作过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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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7日,家住南岸区的杨先生接到某保险公司的电话推销,业务员提醒他名下的一辆比亚迪(行情,问诊)轿车即将保险到期。杨先生一查,保险竟然是第二天即4月8日到期。担心轿车脱保,杨先生打电话给这个业务员,对方称周末不上班。
4月9日是星期一,杨先生就来到位于南坪的这家保险公司办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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