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保监局相关人士26日对新法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其中,被保险人只有开刀验明才能获得理赔,这一此前备受关注的保险合同约定,被明确定义为无效条款。 转让车辆 保险未过户时仍有效 新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财产转让后保险可以不用过户。新法同时规定,如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就保险标的转让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例如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发生争议,当包括车辆在内的财产险标的发生转让时,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开刀验明 成为无效合同条款 新《保险法》借鉴合同法有关规定,对容易引发争议的保险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划。新法规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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