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天,北京一住户家中突然发生火灾,虽经消防部门扑救,最终住户还是严重烧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事后据住户反映,火灾是由于微波炉爆炸引发的,住户据此向微波炉生产厂家索取赔偿。由于该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该产品发生爆炸事故,造成用户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因此生产企业随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及调查取证,最终确认是由于电业部门供电线路瞬间电流过高,导致这起事故发生,因此主要责任应该归为电业公司。于是保险公司立即告知投保企业和用户,应该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电业部门索赔。
但受害用户认为其购买的是企业生产的产品,火灾也是直接由电器爆炸引起的,所以他坚持应由企业向电业部门索赔。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用户没有直接向电业部门索赔;同时由于受伤情况比较严重,治疗时间较长,受害用户在忙于为家人治疗的情况下错过了向电业部门的索赔时效,最终保险公司拒赔了此案。
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解读
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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