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风险管理,日前,陕西省在校方责任险基础上试点推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实施范围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保费分为2元和3元两档,对应的赔偿限额分别为10万元和12万元,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地方政府单列资金为辖区内学校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
目前,参与试点的共有10个市(区)的79个县区和省级学校,受保障学生达到 3127307人。其中,市(区)级覆盖率为100%,县(区)覆盖率为84.04%。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时,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外,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已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医药费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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