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4日,徐州市民李明买了一辆面包车。当天下午2点多,他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合同,生效期间自2011年6月24日17时起至2012年6月24日17时。
合同办理好没多久,李明把面包车交给同来的姐姐开回家。李芳是有驾照的,傍晚5点左右,当她开车行驶到某小区时,不小心撞上了年近七旬的王老太。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芳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老太住院治疗49天,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其间,李芳赔偿王老太1万多元。出院时,医嘱建议王老太定期复诊,保持石膏托在位等,这还需要钱。2011年10月,出院后的王老太将开车的李芳、车主李明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4万余元。
王老太的代理人提出,事故发生在当天下午5点,李明车辆的保险合同已生效,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然而,同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却提供了徐州警方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上面载明接警时间为下午4点59分58秒;保险公司提出,从逻辑上分析,事故应发生在此次接警之前,也就是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保险公司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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