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8日曹某将自己所有的两轮皖H号摩托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3月19日0时起至2011年3月18日24时止。2011年3月12日,曹某驾驶该车与陶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陶某受伤。2011年3月21日,曹某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曹某住院治疗终结后,因就赔偿问题未与曹某达成一致,遂将曹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陶某各项损失共计15596.46元。
该保险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后,向法院起诉曹某,要求其支付垫付赔款。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曹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15596.4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对于交强险,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与商业三责险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而规定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不同,我国的交强险为确保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障,仅设定了极少的责任免除事项,同时也没有任何的免赔率和免赔额,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只要充分认识这几项责任免除事项,就不难理解为何本案中保险公司理赔后又向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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