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驾驶中型专项作业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州市文汇西路延伸段,车上乘坐人孙某在下车时摔跌地面受伤。孙某因此造成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35987.2元。肇事车辆在太保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孙某遂起诉太保某公司,要求太保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及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孙某系车上人员,孙某是在下车过程中摔跌在路面上受伤的,而不是在孙某下车后被该车碰撞或辗压致伤,因此孙某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太保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避免车辆保险理赔风险,下面就为大家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说明。
合肥某企业就其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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