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 车辆保险理赔吗

 所属分类:  2013-10-19 19:12:14    加入收藏
 刘某驾驶中型专项作业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州市文汇西路延伸段,车上乘坐人孙某在下车时摔跌地面受伤。孙某因此造成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35987.2元。肇事车辆在太保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孙某遂起诉太保某公司,要求太保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及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孙某系车上人员,孙某是在下车过程中摔跌在路面上受伤的,而不是在孙某下车后被该车碰撞或辗压致伤,因此孙某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太保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避免车辆保险理赔风险,下面就为大家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说明。

   合肥某企业就其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驾驶员驾车与一摩托车相撞造成了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公司驾驶员与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对事故协调中,公司及其驾驶员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赔偿各项损失31万余元。此后,该企业以调解协议中载明的赔偿数额,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索赔遭拒。该公司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就其已经予以赔付的损失予

   以保险理赔。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确定的赔偿金额能否直接作为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向保险公司予以索赔及如何核定保险事故的损失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内容,部分超出了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核定了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并依据双方保险合同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了保险金27万余元。

   案例分析

   (一)对交通事故双方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约束力的判断。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达成的赔偿协议,因有公安交警部门的参与,容易使人产生认识误区,很多人认为该协议具有一般民事协议所不具备的特殊强制力和执行力。实质上,我国法律对于交警部门主持下的调解协议,并未赋予强制执行力,其性质仅属民事协议的范畴,其约束的对象也仅为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因保险公司不是协议的当事人,在其未明确认可该协议的情形下,协议并不当然对保险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在处理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当然有权对就未参与签订的协议是否加重自身的负担进行审查并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合理抗辩。

   (二)

   如何核定保险事故的损失并计算保险赔偿金问题。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都约定了每一险种的保险责任,只有发生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才存在保险事故损失并应计算保险赔偿金问题。本案双方诉争的主要系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被保险人以其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而设定的一种保险。准确界定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保险事故损失的确定及保险金的计算,具有实质性影响。目前,我国较为详细规范交通事故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规定了在人身受到伤害时,受害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及侵权人应负担的各项义务。该解释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判断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本案的处理中,人民法院也是以上述法律规范确定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而对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判断。最后作出了对于被保险人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无义务进行保险理赔的判断。

     酒后驾车 车辆保险理赔吗

   两人受轻伤,除何某的车辆外,另外3辆轿车被撞,经济损失达到4万元左右。那司机上的车辆保险理赔吗?

   事故发生后,对于受害车主而言,自己的损失该由谁赔偿才是最关心的。车辆损坏由谁来赔?人身损害由谁来赔?

   “如果肇事人是醉驾的话,那么属于交通肇事,按照相关规定应负刑事责任,受害人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包括肇事逃逸也是一样,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市保险业协会秘书长胡和平介绍。

   胡和平说,对于商业车险来说,只要交警认定保险车辆是因驾驶员“酒后驾车而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公司只给小张办理了交强险等手续,三责险则迟迟没有办理。至于为何被小张指认违约,公司解释,因为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起初曾口头约定应当办理三责险,总价款为36500元,包括车款、保险费和证照费,但小张带钱提货时,没有把钱带足,双方便当场口头约定,不再办理三责险,由他自行办理。

   庭审中,公司继续表示,该车的所有证照、交强险等单据均已交给小张,对上述单据验收后,一直到发生交通事故前,都没有提出异议,由此可以证实,他们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提车后,如认为未办理三责险会增加风险,小张完全可以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即使被告违约,他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产生损失,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代理人陈述完毕,小张在法庭上提交了一张对方书写的“用户档案表”,表中登记:价格3.5万元;提货价加运费栏填写“行、驾、保(三责、交)”字样。

   二审后公司也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36500元价款中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有分歧,但用户档案表中,对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有记载,该表中的“行、驾、保(三责、交)”字样,按照通常习惯应是“行驶证、驾驶证、保险(交强险、三责险)”的缩写,在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情况下,应认定双方起初约定的36500元中已包含三责险。

   本案中,应认定双方以实际行为对合同内容作了变更,即36500元车价中,被告的义务范围已发生了变更。据上,公司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原告的请求不应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后经二审调解后,公司同意支付给小张4.5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代保实践中应当注意到以下几点:

   1. 进一步提高代保意识。销售商应当认识到代保的重要性,代保协议签订后,即在销售商与用户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进一步完善代保制度。在保险的时间、险种、金额等方面,销售商的约定要具体明确,对用户代保的告知、送达等程序,要注意通过谨慎的态度去进行,及时履行为购车者购买保险等各种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

   3.进一步规范代保行为。双方代购车保的合同成立,双方应按约履行。用户应结合自己和车辆的实际情况来选择相应的险种,以便购买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达到“花钱最少,保障最多”的目的,并注意相关手续的收执情况,在接收单据时进行认真详细的检查,若有异议当场提出,并妥善保管持有的保险单、保险卡、批单、保费发票等重要凭证。

   车险理赔难问题 车险理赔

   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不高导致车险理赔难问题,不但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而且已成为制约财产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近日,多家财险公司纷纷喊出比拼车险理赔速度的口号,继太平洋财险公司推出一天内理赔的服务后,一些保险公司还推出了半天甚至几个小时内理赔到位的快赔服务。“我们把办公室搬进汽车里了。”昨日,记者在中华联合财险公司看到,他们竟将现场查勘汽车改装成了一间小型的办公室,部分客户的出险案子,可以直接在现场办结。记者从无锡市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由于中国保监会要求解决

2013年5月13日

深圳车险费率改革试图从根本上解决现有车险市场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
     随着1月6日深圳保监局《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深圳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全面展开。从《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此次改革重点通过规范、整合深圳车险市场,以市场为导向指引保险公司开展合理公平的竞争,促使保险公司进行改革和创新,最后实现保险公司和车险客户的互利双赢局面。   回首十年之前的深圳车险费率改革,导致了当时激烈的价格战,市场对此仍记忆犹新。2010年11月深圳保监局向公众征求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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