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近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邵某各项经济损失12888.97元。
2012年8月3日,刘某驾驶轿车在换道转弯时撞上邵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邵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邵某受伤后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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