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10-19 19:46:31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近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邵某各项经济损失12888.97元。

   2012年8月3日,刘某驾驶轿车在换道转弯时撞上邵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邵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邵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1161.25元,刘某为邵某支付了9600元。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邵某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与刘某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2907.2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件事实及责任分担均无异议。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邵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法院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确定赔偿的项目、数额及计算方法,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邵某各项经济损失22488.97元,扣除被告刘某已支付原告邵某的96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尚应支付12888.97元。

   法官温馨提示各位市民,虽然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中可以保障受害人权益,降低投保者损失,但每位驾驶员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是对自己以及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和保护。

2013年2月2日

买车险看清限制性的规定
    看清限制性的规定 在一些保险条款中,往往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投保人要看清这些规定,以免出事后造成麻烦。 比如对于修车问题,各家保险公司都会有这样的规定:车主到其名下指定的专修厂去修理。这时,车主要特别注意,这家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是不是你的车型的专修厂。一些车主在索赔时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车主在自己车的专修厂修好了车,然后拿着收据到保险公司索赔,结果保险公司确定的车损与修车费用出入很大,这时在索赔时就会出现纠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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