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3日,被保险人吴某驾驶东风大货车前往湖南, 在行驶途中由于货物重心发生偏移,车厢倾斜。吴某雇了2个搬运工重新整装货物,在整装过程中货物突然倾倒,当场压死车 下的1个搬运工。 事后,吴某遂以第三者人身死亡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该东风大货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i者责任险,机动车辆 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第i者即本车辆以外的受侵害人员和财产 的损失。在整装货物过程中,吴某雇佣的搬运工人发生伤亡, 属于吴某雇主责任范畴。对保险公司来说,此时搬运丁人与吴某应视作一方,不能被认定为第三者责任险定义的第三者,就像吴某雇的司机不能作为其驾驶车辆的第三者一样。 据此保险公司认为,搬运工人与吴某是雇佣关系,在整装 货物过程中不论搬运工人在车上车下,应视为本车商的人员, 依条款规定本车上的人员属于第三者责任免除,于是做出拒赔 决定。 因为本案不存在第三者,吴某自然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吴某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话,则可以得到赔付, 因为车上人员和车上的财产是由该附加险予以承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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