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买了新车后,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 者责任险及其他附加险。何女士是新手上路,投保后3个月内连 续发生了6次保险事故。在第6次事故报案的时候,保险公司书 面提H{取消该保险合同,并在15天后生效,保险公司退回未到 期的保险费。对此,何女士意见很大,投诉到当地保险监管部 门。那么,保险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保险法》和保险合同都有关丁解除保险单的规定。 《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 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43条也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 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 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 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朱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 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合同规定,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要求终止保险 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有权 利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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