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居住在常州市某小区的沈女士购买了该小区的49-A-5号车位使用权。沈女士系某物流公司股东,经常将登记为该物流公司的奔驰S350轿车停在所购买车位里。2007年7月3日晚,沈女士又将奔驰轿车停在车位里,夜晚天降倾盆暴雨,车位被水淹,第二天早晨沈女士开车时发现车淹在水里,即通知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到现场定损后将车拖出并送4S店维修,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修理费用。2007年9月11日,江苏万邦明都汽车有限公司出具一张“车辆损失证明”,证明该奔驰S350轿车因浸水时间较长,导致电路、零部件及内饰损坏贬值损失估算为18万元。某物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由于天降倾盆暴雨而导致车库被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二是车辆被淹后车损的认定。
不可抗力在本案中的认定
根据不可抗力的定义,对夏天某一日突降暴雨的情形,尤其对雨量的多少或许是不可预见甚至是不可克服的,但对于夏日暴雨这一常见现象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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