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淹后 车损如何认定

 所属分类:  2013-10-24 13:53:43    加入收藏
2005年,居住在常州市某小区的沈女士购买了该小区的49-A-5号车位使用权。沈女士系某物流公司股东,经常将登记为该物流公司的奔驰S350轿车停在所购买车位里。2007年7月3日晚,沈女士又将奔驰轿车停在车位里,夜晚天降倾盆暴雨,车位被水淹,第二天早晨沈女士开车时发现车淹在水里,即通知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到现场定损后将车拖出并送4S店维修,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修理费用。2007年9月11日,江苏万邦明都汽车有限公司出具一张“车辆损失证明”,证明该奔驰S350轿车因浸水时间较长,导致电路、零部件及内饰损坏贬值损失估算为18万元。某物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由于天降倾盆暴雨而导致车库被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二是车辆被淹后车损的认定。

       不可抗力在本案中的认定

       根据不可抗力的定义,对夏天某一日突降暴雨的情形,尤其对雨量的多少或许是不可预见甚至是不可克服的,但对于夏日暴雨这一常见现象应是可以预见,并应对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避免不良后果。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车位,首先应在排水、防渗漏等方面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在淹水险情发生时,应采取有效的应急排水措施,同时,作为附随义务,在险情无法排除时,物业公司应及时通知车主将车开出车库等,尽到告知义务,从而避免损失发生或进一步扩大。而本案中物业公司防水设施不到位,险情不能及时排除时又未及时通知车主,从而导致了损失的产生,由此可认定其存在过错。

       作为车主的原告,其有理由相信车库具备避免车辆遭受风雨等自然界侵蚀的应有条件,故车主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中并无过错。

       车辆被淹后车损的认定

       因物业公司对车辆18万元的损失估算有异议,庭审中,物流公司提出鉴定申请。法院遂依法委托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奔驰轿车因水淹产生贬值的损失进行鉴定,2008年7月31日,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该车贬值损失为96500元。

       车辆被水淹后,虽已由4S店对一些部件予以修复和更换,但实际上很难恢复到原装车的性能,而且有的还会影响到车的使用寿命。鉴于此,法院采信了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依法支持了物流公司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不可抗力的观念不能成立,鉴定机构是中立的、具有鉴定资格的,故驳回了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了原判。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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