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5月6日,车主甲将轿车借给朋友乙使用。当天下午15时许,乙驾驶该车行至某交叉路口时,与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乘坐人丁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乙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发生前已被吊销,乙无驾驶资格且超速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丙未戴安全头盔、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丁无事故责任。丁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乙、丙、车主甲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 法院依法认定,车主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丁有权将承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其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乙与丙在交通事故中的共同过错行为造成丁受伤,两者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对丁的连带赔偿责任。车主甲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外借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乙,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其出借车辆的行为存在过错,应与乙、丙共同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故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