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日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保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车辆全损代步费用险:本附加险适用全部机动车损失保险。
附加车辆全损代步费用险条款 A05G01F01070320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机动车遭受盗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并向保险人报案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内,承担被保险人代步费用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体的全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内,承担被保险人代步费用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日赔偿限额和赔偿期限 (一)日赔偿限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 (二)赔偿期限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天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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