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华泰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险条款(2007版)

 所属分类:华泰车险   2013-10-26 17:01:29    加入收藏

2007年4月1日
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保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险条款:

  1. 附加车辆全损代步费用险:本附加险适用全部机动车损失保险。

附加车辆全损代步费用险条款
A05G01F01070320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机动车遭受盗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并向保险人报案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内,承担被保险人代步费用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体的全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内,承担被保险人代步费用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日赔偿限额和赔偿期限
(一)日赔偿限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
(二)赔偿期限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三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需向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自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日开始,至被盗抢车经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未查明下落,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日止,计算实际发生天数。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赔偿期限内计算赔偿;
(二)被盗抢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追回后,保险人根据立案日至公安机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被盗抢车日止的实际发生天数,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赔偿期限内计算赔偿;
被追回的被保险机动车如需修理,保险人根据立案日至保险双方事先商定的车辆修复日止的实际发生天数,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赔偿期限内计算赔偿;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损,自保险人立案受理日开始,至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日止,计算实际发生天数。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赔偿期限内计算赔偿。
(四)本附加险赔偿天数一次或累计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1. 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本附加险适用全部机动车损失保险。

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A05H01F02070320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1. 附加自燃损失险:本附加险适用家庭自用、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

附加自燃损失险条款
A05G01F03070320
在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第三条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根据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按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有关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按实际修理费用,在保险金额以内计算赔偿;
3.当部分损失的修理费用与残值、免赔金额之和达到车辆的出险时实际价值,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一款全车损失处理。
第五条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1. 附加火灾、爆炸损失险条款:本附加险适用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附加火灾、爆炸损失险条款
A05G01F04070320
在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造成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但是,当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在购车发票金额以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1.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本附加险适用全部机动车损失保险。

2013年4月10日

交强险赔付范围二
    交强险赔付范围二:本车以外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财产损失人和人身伤亡。本车以外的受害人指的是除了投保了交强险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范围包括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是人的生命已经终止。发生人身伤亡时可以获得15项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财产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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