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送油、充电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油料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所更换的蓄电池或其它零部件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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