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轮胎损坏而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更换轮胎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更换轮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所更换的轮胎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四)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