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9座以下客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遭受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修理,且被保险人在修理期限内需要代步机动车并提出请求的,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提供代步机动车。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提供代步机动车:
(一)被保险机动车处于查封、扣押期间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因修理质量不合格,处于返修期间的;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的;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
(五)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一)被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要求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事故机动车的修理期限。
(二)保险人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期限与修理期限一致。实际修理期限少于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的,以实际修理期...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