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2007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附加险)

 所属分类:  2013-10-26 17:33:45    加入收藏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9座以下客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遭受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修理,且被保险人在修理期限内需要代步机动车并提出请求的,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提供代步机动车。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提供代步机动车:

(一)被保险机动车处于查封、扣押期间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因修理质量不合格,处于返修期间的;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的;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

(五)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一)被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要求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事故机动车的修理期限。

(二)保险人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期限与修理期限一致。实际修理期限少于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的,以实际修理期限为准;实际修理期限超过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的,以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为准。

(三)保险人对每次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期限进行累计计算,累计服务期限最长为60日。

第四条 责任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终止的;

(二)保险人提供代步机动车的累计服务期限达到60日的;

(三)本特约条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终止的。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保险人提供的代步机动车仅满足被保险人基本的日常代步需要,具体机动车的品牌型号由保险人确定。

(二)被保险人使用保险人提供的代步机动车期间,除代步机动车租金以外的一切费用、责任或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承担。

2013年7月11日

城管罚车辆“超重”事出有因
     前文中司机反映的城管上路“罚”车,都发生在山东S市,那里是个县级市。报道发出后,又有许多司机反映,和S市同属w市的另外一些县、市、镇也是城管人员上路“罚”车。 1.城管罚车,工察“调解” 2008年4月,河北司机胡先生、王先生的运煤车途经w市下辖的c市时,在省道与国道交又路口,被一辆“行政执法”微型面包车迫车拦截。 车上下来的城管执法人员把司机拽下车,他们的人要把大货开走,两位司机挡住不让。执法人员说这段路禁止20吨以上车通行,要罚款两万元。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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