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市一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单位货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驾车逃逸。该公司在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58000元和事故处理费用2320元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该公司因此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合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4年5月11日,扬州通运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苏K01782货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扬州分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6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5月12日至2005年5月11日。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五)项约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人保扬州分公司不负责赔偿。
2004年6月30日,被保险人变更为扬州市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同年8月25日,港务公司驾驶员许彪在驾驶苏K01782货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刘光汉死亡,许彪肇事后驾车逃逸。经靖江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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