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4日,第三人修理工刘某擅自将在某汽车修理厂维修的车辆赣A修好后驾出,在某县大道与陶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赣AK发生正面碰撞,导致陶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某县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陶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赣A登记车主(被保险人)为某乡政府,事发时该车借给某乡国土资源所使用,该所隶属某县国土资源局。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8000元及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因协商不成,2007年6月27日,陶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乡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及刘某共同赔偿。2007年10月22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陶某自行承担25%责任即31891.31元,被告某乡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各承担10%赔偿责任即12756.52元,被告刘某承担55%即70160.88元。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圈中人保险网 保险案例圈中人保险网 保险案例 事后,申请人某乡政府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事故为由予以拒赔。申请人遂向某市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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