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实践中,保险纠纷错综复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当事人争议较大时,正确适用保险基本原则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本文将以保险基本原则为理论切入点对一则案例进行详细评析。
一、案情简介
甲就其所有车辆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盗抢险。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与乙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乙一次性付给甲购车款50%,所剩款项三个月内付清,并办过户手续;付款后三个月内一切费用及所有事宜由乙负责,与甲无关。协议签订后乙向甲支付购车款的50%,甲将车辆交乙实际占有、使用。在乙使用期间,车辆被盗。现甲持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8万元。保险公司认为,甲已将车辆转让,但未将转让事宜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相应批改手续,按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虽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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