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了两年的索赔期限,保险公司还能不能赔?近日,广州市车主易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后获得了赔偿。 据了解,2002年11月20日,易女士新购了一辆轿车,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2年11月21日至2003年11月20日。当天,易女士缴纳了保险费5389.5元。 2003年11月3日,易女士驾驶该车在番禺区洛溪新城洛湖居发生意外,压伤了行人吴某的脚。2006年12月28日,广州市中院判决易女士要赔偿伤者吴某医疗费、交通费1614.72元,易女士很快支付了。2007年,易女士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该保险公司却拒赔,理由包括“索赔超过两年法定时效”。 易女士觉得不合理,中间时间跨度长,皆因一切按法律程序进行,责任不在她;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手续齐全,为什么理赔遭拒? 易女士在向广东保监局投诉未果后,愤而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保险公司立即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1614.72元,赔偿办理本案而支出的工商资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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