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一汽车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无效 按保险公司行业惯例要求,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其目的在于及时调查案件、确认损失和责任。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该院的一份判决中,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突破保险合同字面约定,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史某未履行48小时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史某人民币12230.1元。 2005年12月22日,史某与平安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保险。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 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后经北京市房山区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在30%的比例内负担了车损,并实际给付12230.10元。 3天后,史某向保险公司报案。2006年9月18日,保险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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