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驾车不慎撞伤了自己的老母亲,事后保险公司指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事故受伤属于免赔范围,因此不予理赔。今天上午,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去年12月30日,杨女士启动自己的汽车时,车一下子向前蹿了出去,把站在车前的七旬母亲撞个正着,老人仅住院费就花了7万元。杨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发现伤者是杨女士的母亲,就向杨女士出示了保险条款,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第一条就是不论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和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都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了3万余元后,对第三者责任险部分作了拒赔处理。 杨女士对此提出异议,她说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仅送来了保险单正本和两张保险费发票,对理赔人员拿出的保险条款,她还是第一次看到。杨女士当庭表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杨女士在投保后连保险条款都没有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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