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按时年检,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拒赔,但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车主也可以获得相关的法律赔偿。A公司与B保险公司之间就发生了这样1起车险理赔纠纷。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终审判决,车辆所属的A公司获得了158742元保险赔付款。 案件回放 车辆未按时年检遭拒赔 A公司与B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07年1月23日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双方约定,B保险公司承保A公司所属的奔驰S320轿车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等全险,保险期间从2007年2月6日零时至2008年2月5日24时,保费合计12256.08元。保单签订后,A公司按时交纳了保费。A公司所属奔驰车2007年6月30日18时在大兴区黄村镇行驶时,遇强雷雨天气,车辆受损,之后共支付修理费158174元、拖车费268元、气象服务费300元。 B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单《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6条第10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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